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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需要申請裝修許可嗎?

裝修,必須申請裝修許可。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裝潢,不需要申請裝修許可。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三條

1.壁紙。
2.壁布。
3.窗簾。
4.家具。
5.活動隔屏。
6.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誰可以做室內裝修設計呢?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四條

室內裝修設計,應由具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格之開業建築師或具備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室內裝修業為之。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有管理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查核圖說。審查合格簽章後,始得由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施工;完工後並經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竣工查驗合格者,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變更使用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初審合格後,由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施工;完工後並經竣工查驗合格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變更使用執照。

前項室內裝修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得交由審查機構辦理。經竣工查驗合格者,由審查機構核轉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第一項第一款建築物室內裝修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逕向審查機構申請查核圖說,並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查核之圖說涉及消防設備之變更及第二款申請變更使用者,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部分,由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及竣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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